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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盐、水产品供销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的通告

2023-08-28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89 0
各食盐、水产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市民抢购食盐现象。兰州市市场销售的食盐品种以湖盐和井矿盐为主,食盐供给充足,价格平稳,能够满足广大市民消费需求,请广大市民不必担忧,理性消费,不信谣、不传谣。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二、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进口食品相关规定,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加工食品、制作餐食或进行销售(含网络销售),加强市场销售进口水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食盐、水产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收到本告诫通告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下一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盐、水产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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