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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08-18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02 0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6类违法行为。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海纳百川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海海纳百川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14037袋不合格的滋恒堂牌免疫球蛋白羊奶粉,罚没款225836.0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滋恒堂牌免疫球蛋白羊奶粉,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维生素B2含量与实际检测值不符;产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有乳铁蛋白,但实际并未添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产品为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是以维生素B1和维生素B2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长跑、户外运动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各类产品的特征营养素指标、添加营养素成分、使用量及标签做了详细规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文登区学军超市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4月4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登区学军超市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对文登区学军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乐翻天”保健产品外包装含有功能性用语及虚假宣传成分,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少商家打着药食同源,养生保健等幌子,夸大了普通食品的功能和功效,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效、药物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七、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鑫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某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功能饮料案
  2023年3月4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山东鑫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某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6日,根据举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鑫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79箱标有某知名注册商标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经该知名注册商标权人鉴定,上述产品均系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涉嫌侵犯某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功能饮料1049箱,货值合计110000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涉案商品较多,如流入市场将会对厂家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利用联合惩戒,破除不法分子躲避检测监管的侥幸心理。
  十、威海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张氏蜂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的蜂产品案
  2023年4月25日,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威海张氏蜂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的蜂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天然蜂皇浆50斤、荆花蜂蜜145斤、荔枝蜂蜜147斤、枸杞蜂蜜146斤,没收违法所得825元,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威海经区市场监管局对威海张氏蜂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销售的蜂制品功效作虚假宣传,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天然蜂皇浆、荆花蜂蜜、荔枝蜂蜜、枸杞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蜂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威海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养生、保健等领域,面向老年群体,通过养生讲座、授课等形式,对普通食品的食用功效作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价格虚高的食品、保健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和放心消费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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