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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3-08-11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712 0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7月5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烘焙类用果味酱41袋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蒙香食品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食品厂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添加剂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烘焙类用果味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此案的查处,警示每一位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确保食品生产安全。
  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此案的查处,警示每一位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确保食品生产安全。
  案例五: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熟食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太仆寺旗某熟食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太仆寺旗某熟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经营活动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健康安全,有利于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监管长效机制。
  案例六: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某超市销售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6月1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达区某超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9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通过12345平台接到群众投诉称从乌达区某超市购买的金典牛奶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商家新产品上架后未及时更换标签,价格不明确。2023年3月20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乌达区某超市进行实地核查,在进门货架第三层检查发现金典纯牛奶共15盒,均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以上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3年1月13日,乌达区某超市分店从乌海市某乳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金典纯牛奶6件(12盒/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保质期为6个月。通过调取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9日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售出1盒过期金典牛奶,售价6元。过期金典牛奶货值金额为90元。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二连浩特市某串串香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3月2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串串香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第一次检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次检查,对当事人仍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29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串串香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内蒙古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使用的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盘子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2月7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某串串香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委托内蒙古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碗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采用的物理或化学方式消毒餐具,并配备有明显标示的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已消毒的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洁净,切实保障餐饮消费安全。
  案例八: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坦额莫勒镇某过桥米线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3年4月26日,新右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坦额莫勒镇某过桥米线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卫生环境不整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9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7日,新右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坦额莫勒镇某过桥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和后厨环境卫生不整洁及未对原料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质量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关乎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充分体现,采取多手段、全方位的监管措施,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加强重点环节监督,是实现食品安全目标的必要保障。
  案例九: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9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洪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自制白酒1200斤,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6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洪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制作白酒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增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自觉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严格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范了食品安全问题。
  案例十: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根河市某果蔬日杂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2月10日,根河市市场监管局对根河市某果蔬日杂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5日,根河市市场监管局对根河市某果蔬日杂店销售的凉皮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凉皮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处,让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在日常经营中,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的信息管理,避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切实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起责任,有效防范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来源: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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