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牛羊肉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牛羊肉市场经营行为,现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本市自2020年4月20日起,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牛、羊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出屠宰场的牛、羊肉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俗称:脚环或脚标)。(注:屠宰后开具的是“产品”票,不是“动物”票)
三、从事牛、羊肉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或贵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询码。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上述违法肉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私屠滥宰点或经营未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以及经营注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1234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