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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核查 你问我答】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核查

2023-07-19 天津海关12360热线 49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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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核查 你问我答

  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核查
  海关核查是海关后续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关履行监管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海关根据进出口货物以及与其直接有关的企业的风险水平,对相关企业实施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核查的依据是什么?核查的内容有哪些?被核查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呢?为了解答被核查企业的种种疑惑,小编制作了“海关核查 你问我答”系列,对不同类别的核查事项进行逐一解读,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更好开展各项进出口业务。
  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核查
  请问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核查的内容范围是什么?
  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的核查内容范围包括出口(含输港澳台)食品、化妆品通报核查。
 为什么要开展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核查?
  海关通过对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境外通报核查,核实境外通报信息真实性、研判通报原因,帮助企业找准问题点,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帮扶企业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避免系统性行业性风险,保障出口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信息的来源是什么?
  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信息主要由进口国家(地区)官方监管部门网站发布,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机构来函通报安全信息。
  海关对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境外通报核查的依据是什么?
  海关对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境外通报核查的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核查哪些内容?
  1. 核查被通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2. 核查被通报食品化妆品出口相关情况;
  3. 核查被通报食品化妆品出口安全卫生控制情况;
  4. 其他应当核查的内容。
  海关是如何开展出口食品化妆品境外通报核查作业的?

  核实通报信息
  海关工作人员对关区出口食品化妆品被国外通报的企业质量安全信息来源和内容进行核准。
  核查启动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由海关总署向直属海关下发通报信息或直属海关根据本关区收集的信息提出核查需求,经风控部门形成核查指令下达相关隶属海关,启动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
  核查组根据核查指令,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取证涉及出口食品化妆品企业的基本概况、海关注册信息等;被通报产品的出口批次、数量、规格、货值、原料来源及管理状况;被通报食品化妆品产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等。

  核查分析
  海关核查人员经核查分析,将相关结果及整改措施上报直属海关。
  核查处置
  1. 被通报产品确属质量安全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2. 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海关根据核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发布警示通报。

  我们被核查企业需要提前准备什么呀?
  企业在被核查前,应当准备好两方面材料。一是关于企业基本情况、被通报食品化妆品出口记录、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等方面的相关文件、资料。二是按照核查组具体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的合同、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3.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出口申报信息
  4.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记录
  5.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原料验收记录
  6.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所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记录
  7.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的生产记录
  8.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出厂检验记录
  9.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产品溯源记录
  10.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留样及对留样产品取样检测
  11.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安全卫生要求
  12.被通报批次食品/化妆品国外进口商联系方式
  13.通报发生后企业应对措施
  除了上述资料外,还请被核查企业尽量保证企业公章、法人章(或企业授权签字的企业负责人)在核查现场,因为需要现场签章以下文书:
  1. 海关工作人员外出执法监督告知单
  2. 海关核查工作记录
  3. 海关检查记录(附:情况检查表)
  此外,根据核查实际情况,以下文书可能也需要被核查企业签章:
  1. 海关询问笔录
  2. 海关抽/采样凭证
  3. 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
  除了准备资料和公章、法人章,还有需要我们企业配合海关做的事情吗?
  除了如实向海关提供以上资料,并配合海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外,还有以下三项内容需要被核查企业做好配合:
  1 请配合核查组在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等区域开展现场实地检查。
  2 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3 海关纪检机构可能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核查组外出执法廉政情况进行企业回访。
供稿单位:北辰海关、西青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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