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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04-29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42 0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巴中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了不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诱导超量点餐这些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海椒市落舌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4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相关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恩阳区杨嵋小郡肝串串香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3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未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恩阳区巴尖鲍鱼串串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3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用完餐后,餐桌上留下大量剩饭剩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江县家合酒楼诱导、误导消费者多点餐造成食品浪费行为案
  2023年2月21日,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多点餐,造成食品浪费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3年3月8日,又有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多点餐,造成食品浪费行为,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江县田嫂子酒楼未提醒消费者反食品浪费行为案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当事人服务员未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江县集州街道天天饮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餐后剩餐较多,也未向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江县下两镇供销社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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