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国际先驱导报》发表了一篇署名报道,该报道称“先玉335”是转基因玉米,并认为种植“先玉335”与山西等地的动物异常有关,杜邦公司为此发表郑重声明道:
“‘先玉335’不是转基因玉米。‘先玉335’的父本是PH4CV、母本是 PH6WC.其父本PH4CV获得了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 6,897,363 B1)。该专利文件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PH4CV与转基因有任何相关性,而是说明PH4CV属于自交系。自交系本身不属于转基因材料。”
“该专利在‘权利要求’(Claims)中提及转基因,其目的是为了明确该专利的相关应用和保护范围可以应用于转基因的研究,而该专利本身--‘先玉335’的父本PH4CV并不属于转基因材料。”
与此同时,着名打假斗士方舟子先生亦义愤填膺,遥相呼应地谴责《国际先驱报》道:“《国际先驱导报》造谣说先玉335是转基因玉米,因为他们查过其父本PH4CV的专利说明说是转基因玉米。PH4CV的专利(专利号6897363)说得清清楚楚,近交系玉米(An inbred maize line),连杂交都不是,是最‘天然’的。只不过在权利声明(claims)里头表明了保留以后作为转基因玉米材料的权利,于是就被《国际先驱导报》歪曲成是转基因的了。”
杜邦公司及方舟子先生断定“先玉335”不是转基因玉米的理由如出一辙,皆为以下两条:其一,“先玉335”的父本PH4CV是自交系玉米,既然是自交,连杂交都说不上,当然就不会是转基因产品;其二,PH4CV的专利声明并没有说明该产品是转基因的,只是可用于作为转基因的材料,而专利拥有者以后有权把它当作转基因玉米的材料。
人们注意到杜邦公司的声明与方舟子先生的解释明显与事实不符,其申辩的“先玉335”之所以不是转基因玉米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一种作物是不是转基因作物与它是不是近交系毫无关系!转基因是指在一种植物(或生物)的基因序列中嵌入新的基因信息,从而导致该植物的基因结构发生改变,即通常所说的基因突变,这种突变可遗传至后代,并被作为难以改变的遗传密码而永久性的保存了下来,一直会遗传给下下代,再下一代。而自交(即方先生译作的近交)或杂交只是一种繁殖方式,稍具生物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繁殖方式通常是改变不了基因的,一般只能复制或传播亲本(父母本)的基因,将亲本(父母本)原有的基因(未改变或已改变的基因)重新组合之后遗传给下一代,故一种植物(或生物)是否是转基因取决于该植物(或生物)的亲本是否含有转基因,而与他自己的繁殖方式即“自交”或“杂交”毫无关系。“先玉335”的亲本含有转基因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先玉335”的父本PH4CB的专利文件已经明确地告诉人们:“通过含PH4CV的‘转基因’基因材料选育自交系或杂交种,均属专利权保护内容”,PH4CV之独到之处乃是专利拥有者发明(invention)并植入了这些独到而优良的“转基因”基因材料,故需要特殊的保护,亦需要特别宣示拥有权,关于这一点,我在《方舟子先生动了PH4CV自交玉米系的基因》一文中已有了详尽的论述。杜邦公司及方舟子先生所谓的“该专利文件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PH4CV与转基因有任何相关性”,“只不过在权利声明(claims)里头表明了保留以后作为转基因玉米材料的权利”只是对原文的曲解。
据杜邦公司的“郑重声明”,在中国,进口相关转基因玉米是需要依据国家的相告法令法规来进行的,我们不知道杜邦公司当初向国家申请进口“先玉335”时,是否向国家如实说明过“先玉335”之父本含有“转基因”基因材料,且受到美国专利法的保护;还是为了规避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隐瞒不报,如同这次的“郑重声明”那样,煞有其事地抛出了许多瞒天过海的理由,欺瞒国家及公众道“‘先玉335’不是转基因玉米”,“其父本PH4CV并不属于转基因材料”,如果是这样,杜邦公司很明显就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而故意欺骗国家与公众,杜邦公司就有涉嫌商业欺诈之疑,应该向国家及公众道歉谢罪。
至于方舟子先生,作为一个留学多年,精通外语的生化学博士,人们很难相信他连起码的英文,连起码的生物学知识都不懂,竟然会得出近交系即非转基因,以及“转基因”基因材料就是“以后可作为转基因玉米材料”那样的荒谬结论,这简直就是在撒谎骗人,愚弄百姓!方先生亦应该向民众作出深刻的反省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