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近期发现,有餐饮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外的农村空地举办经营性群体聚餐。 根据2014年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农村自办宴席定义为“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上述定义将营利性的群体聚餐排除在农村自办宴席之外,但,该办法已废止。 2020年印发的《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农村集体聚餐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取消了“非营利性”的限制条件。 请问,第一段所述行为是否合法?应禁止取缔还是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现对您反映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以农村集体聚餐的形式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要符合《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处室:餐饮监管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