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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丨乐山市公布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案例2起

2023-03-16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5 0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布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引导,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提振消费信心,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盲袋竟开出过期食品 消委帮助把权维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消费者蔡女士称其孩子在井研县某文具店购买了“盲袋”,“盲袋”从包装上除了看到一些卡通外,无法获取产品内容和质量信息,蔡女士拆开的“盲袋”里面装有“棒棒糖”“巧克力豆”等预包装食品且均已超过保质期,便找到该文具店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协商不成,蔡女士便向井研县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井研县消委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安排了工作人员开展了调查,经过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被投诉的井研县某文具店货架上摆放有出售的“盲袋”,工作人员让经营者当面拆封“盲袋”,现场发现装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盲袋”居然达几十个之多。经现场询问,经营者自称是从成都荷花池一文具商处购进的“盲袋”,因“盲袋”外包装无标识、不透明,无法得知里面其实装有预包装食品,不方便进行进货查验,因此责任不在自己,应该找厂家负责。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和对经营者进行的耐心细致讲解,作为经营者自己出售的商品质量必须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最终,经营者同意向蔡女士赔付1000元并表示了歉意。同时, 井研县消委会也将此案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性负责,提供合格的产品。
  案例九:高价冰淇淋未标价 消委会介入要求整改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郑女士向乐山市沙湾区消委会投诉,当天她在沙湾区凤凰小学对面某超市买了一个蒙牛茅台冰淇淋,以为就是平时蒙牛冰淇淋的价格,没想到结账时营业员扫码冰淇淋价格49.5元。郑女士认为现场冰柜上没有对这款冰淇淋进行标价,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沙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城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马上到该店开展调查,经与该店核实,郑女士描述的情况真实。超市人员解释该超市内所有商品都是标注了价格的,因该产品是新进货回来加上工作疏忽等原因急忙上架没来得及做到明码标价。郑女士表示该产品价格是一般类似产品的几倍甚至十倍,如不明码标价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是一般商品价格拿到柜台结账才发现价格如此高昂,不管最后有没有买下其商品,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超市主管表示因本店工作疏忽带来不良影响感到抱歉,承诺会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明码标价制度的管理,保证不在出现此类事件,并向郑女士道歉表示愿意退还郑女士商品全款。未明码标价问题已责令整改。
  【案例评析】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应当明码标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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