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肥城市缘聚园快餐店经营销售的韭菜在2022年9月1日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六六六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30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客家私房菜馆经营销售的生姜,在2022年9月30日,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生姜噻虫胺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锦邻生活用品超市经营销售的黄豆芽在2022年9月26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结果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11月4日到肥城市锦邻生活用品超市送达检测报告,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黄豆芽”,该店负责人认同检测结果,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恒达惠民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姜,在2022年9月26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结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11月4日到达肥城市恒达惠民百货超市送达检测报告,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姜”,该店负责人认同检测结果,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春芬超市经营销售的“黄豆芽”、“韭菜”,在2022年9月27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11月4日到达肥城市春芬超市送达检测报告,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黄豆芽”与“韭菜”,该店负责人认同检测结果,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柴米油盐私房菜馆经营销售的“豇豆”不在2022年9月26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11月4日到达肥城市柴米油盐私房菜馆送达检测报告,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豇豆”,该店负责人认同检测结果,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肥城市李某超市销售的橘子,在2022年10月9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结果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11月10日到达肥城市李某超市送达检测报告,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橘子”,该店负责人认同检测结果,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清华苑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在2022年8月9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呲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9月9日将抽检报告送达给该超市负责人,发现同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个体工商户彭某某经营销售的姜在2022年8月26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9月29日到个体工商户彭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肥城市天天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姜在2022年8月25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8日将抽检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发现同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石横汇泉佳肴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在2022年11月14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农药残留吡虫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赢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8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肥城市赢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的商品,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绿山缘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10月2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市场街的肥城市绿山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经营者无法提供在售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对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店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在售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仍未建立相应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泰安市深海世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新城路的深海世家海参店(泰安市深海世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实检查。经查该店确有经营被举报食品,其中部分食品存在内外包装上都没有没有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可茹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8月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在肥城市新城路怡和院沿街商铺泰山华联超市购买的客享来泡卤鸡爪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1日到肥城市可茹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北侧冷藏柜内发现客享来泡卤鸡爪,生产日期:2021/10/29,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