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品经营单位者:
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槟榔不属于食品新原料,国家卫健部门未将其纳入按照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按食品销售,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三、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四、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标识标注。
五、各食品经营者切实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告知书要求。从即日起,食品经营者仍在食品经营场所将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误导消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