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份查办的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老宅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豇豆)案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豇豆经监督抽检农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5元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育才幼儿园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案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粉条经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8.95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顺发鲜果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枣)案
当事人经营的枣经监督抽检农药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型钢炼钢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瓜)案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黄瓜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嗪的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7.6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钢城区天天鲜果品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枣)案
当事人经营的枣经监督抽检农药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没收违法所得7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济南市钢城区阿莲百货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小油菜)案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经营的枣经监督抽检农药毒死蜱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4.7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钢城区包柱调料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案
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经监督抽检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济南市钢城区喜相逢水饺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姜)案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姜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胺的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1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辛庄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案
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济南市钢城区敏通烘焙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流心球)案
当事人经营的流心球无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3盒、没收违法所得14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济南市钢城区百顺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嗪、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济南市钢城区永香水果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案
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经监督抽检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济南市钢城区海顺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红枣瓜子)案
当事人经营的红枣瓜子3袋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3袋、没收违法所得7.5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