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卫健部门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三、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四、请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消费,如果发现有商家按照食品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请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