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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六安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系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2022-12-06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62 0
  今年以来,六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先后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15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霍邱县众兴集镇某茶庄进行依法检查。发现有8个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包装袋及2袋使用此包装袋包装的茶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属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明,该个体工商户从六安大市场购进30斤散装茶叶又从市场上以1元/条的价格购买30个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包装袋。至案发时共销售20袋使用此包装袋包装的茶叶,销售价格50元/袋,违法经营额1030元。调查过程中,该茶庄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购进的茶叶包装袋的合法来源渠道,也未提供茶叶包装袋销售方的具体情况。2022年6月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8个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包装袋及2袋使用此包装袋包装的茶叶、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
  霍山县知识产权局处理蒿粑粑的制作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3月14日,郭某某(以下称“请求人”)向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诉霍山县小石门人家某土菜馆(以下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蒿子粑粑,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没有落入“蒿粑粑的制作方法”专利保护范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驳回请求人请求事项。
  本案中工艺配方类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难点在于认定被请求人的生产产品的配方以及制作工艺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双方当事人针对自身诉求,分别提交了制作产品的配方原料和制作流程的视频、和产品宣传材料,并经过答辩、口审等程序进行了充分的质证,霍山县局认定涉案产品没有落入“蒿粑粑的制作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事实。
  三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5月,周某某(以下称“请求人”)向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诉六安市某米业有限公司销售到市场的大米,其大米包装袋外观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几乎一致,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审理,被请求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请求人与请求人在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见证下经协商达成和解,请求人提出撤回处理请求,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过合议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销结案。
  本案中两者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30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联合相关白酒生产企业对六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多款白酒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1010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明,该公司以低于市场正常进货价格,用现金交易的方式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上述涉案白酒,均无合法票据,且无法说明涉案白酒的提供者。2022年3月10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050元的处罚决定。
  七
  舒城县知识产权局处理“食品包装箱”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2022年7月,请求人巢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六安市舒城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2年7月7日,舒城县知识产权局立案。请求人巢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安徽某食品公司印制、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名称为“食品包装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1830531455.5)。被请求人认为印制、使用的图样由委托加工方提供,不知道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经审理,舒城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印制、设计的包装箱与外观专利对比,名称、用途、产品的形状相同,版面设计、内容相似,图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舒城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在使用阶段的专利存在侵权情形较为常见。因此,企业在引进机械设备时应在合同中对设备专利是否侵权要有明确要求,以免带来麻烦。
  八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2年5月11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六安市金安区某茶府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1日在网络交易平台抖音商城中销售一款名为“安吉白茶”的商品,售价为168元/盒,销售数量为5盒,经营额839.59元(消费者购买时使用平台优惠券,当事人实际收到金额为839.59元)。经执法人员确认该商品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吉白茶”。
  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60元的行政处罚。
  十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19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2年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现场发现六安市裕安区某茶叶经营部在网上销售的“六安瓜片”没有获得“六安瓜片”证明商标使用许可。
  经查,六安市裕安区某茶叶经营部擅自使用“六安瓜片”的地理标志销售茶叶18件,销售金额1404元,非法获利140.4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六安瓜片”的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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