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到人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记分分值、 记分执行、满分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对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根据不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单次记分分值分为12分、9分、6分、3分、1分。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满分12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暂停履行职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记分消除,重新上岗。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责任约谈、增加监管频次、组织培训考核等措施强化对相关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
稿 源:省局食品生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