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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的地方奖励不能使用了吗?

2022-11-0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37 0
  问:
  请问 1、《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后,之前地方、省、市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的地方奖励规定是否也一同作废使用了?
  2、如果地方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的《奖励规定》没有作废,可以继续有效。那么地方是否不能再依据继续按照之前的地方《奖励规定》发放奖励了?还是也可以继续依照地方奖励规定发放奖励?
  答:
  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废止。 2、《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全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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