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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7期)

2022-11-0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58 0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6类食品63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20批次、不合格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浙江善蒸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善蒸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善蒸坊米糕(红豆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湖州市吴兴姚建坤酱菜店销售的萝卜干(酱腌菜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嵊州市三江街道城东南农贸市场马永明摊位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慈溪市古塘张雪荣蔬菜摊销售的青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海宁市硖石顾菊芬蔬菜摊销售的青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姜玲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国良调味品有限公司调料分装厂生产的孜然粉(单一型),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国良调味品有限公司调料分装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金华市金东区洪小军鲜牛肉经营部销售的牛肉,土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乐清市虹桥华联商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亿群食品店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宁波市鄞州五乡刘雨水产摊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松阳县赖珍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草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台州市椒江维园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二)余姚凤山菜场孙艳摊位在美团(网店)销售的草虾(半斤),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三)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水木花都店销售的鳊鱼,孔雀石绿、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绍兴华烽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绍兴市汉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水蜜桃味月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温州市清江酿造有限公司第三分厂生产的正宗陈年老酒(黄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绍兴市鹤池苑市场吕国民摊位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其他污染物
  湖州菱湖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州众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耳,总砷(以As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湖州众康食品有限公司对判定依据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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