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等相关情况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食安委有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办法》明确,对“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等7种情形进行约谈。
《办法》同时对审批程序、约谈程序、惩处方式及接受社会监督等内容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