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2025年底,全市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500万元,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集体经营性收入200万元的村占比达70%以上,集体经营性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村总数达40个。
《实施意见》要求,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要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托土地发展特色资源经济,深入挖掘农村集体资源的经济、生态、旅游、文化等多元价值,依法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沟渠)、养殖水面(坑塘水面)等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和经营条件,加强招商引资,规范合同签订,增加资源发包收入。
整合资产打造优质物业经济,积极盘活村集体原有办公用房、会堂、学校、厂房、仓库等房产,支持低效物业资产更新改造,打造一批基础配套完善、产业特色鲜明、产出效益明显的优质产业载体。
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运营机制,探索村集体领办实体机制,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生产类、服务类、资源类等各类合作社,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共同发展。鼓励村集体之间通过入股联合、项目开发、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抱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