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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水分减量、平仓验收的答复

2022-10-11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18 0
曹缙同志:
  您好!7月8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水分减量、平仓验收”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水杂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质检机构主要是检验粮食质量情况,一般不对粮食数量进行判定。粮食入仓后等待验收期间的水分减量也是储存期间的水分减量,可在出库时一并核销。
  问题2: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平仓验收质量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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