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药检院,万州、黔江、涪陵、永川食药检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已经市局2022年度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加大网络食品执法力度,按照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兼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覆盖率,避免重复抽检。
二、规范网抽工作。各区县局和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规范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程序合法,提高网络食品抽检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加强质量管控。各承检机构要加强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样品管理等检验质量管控,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实施检验,保证检验结果有效性。对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各区县局要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做到核查处置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五个到位”。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区县局要加强抽检数据统计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风险点和监管漏洞,分级分类提出风险预警防控措施,积极开展与当地相关部门的风险预警交流,为领导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大考核管理。市局将加大对区县局和承检机构抽检质量的督导考核,定期通报任务完成、数据录入和核查处置情况,同时通过飞行检查、盲样考核、数据抽查、留样复测等方式,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抽检工作取得成效。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区县局和承检机构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食品网抽”)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网抽工作,指导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组织实施食品网抽工作。
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县食品网抽工作,按规定任务实施市局组织的食品网抽工作。
第四条 市局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抽样和检验的,应签订委托协议或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网抽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统筹高效原则,以发现问题为导向。
第二章 食品网抽计划
第六条 市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全市食品网抽计划。区县局根据市局食品网抽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食品网抽计划,避免重复抽检。
第七条 食品网抽计划可以单独制定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合并制定。
第八条 食品网抽计划应当明确抽检对象、抽检范围、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内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专家研判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食品网抽抽样
第九条 食品网抽抽样应按网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也可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第十一条 抽样前,抽样单位应对买样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包括买样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从事抽样工作年限、网络用户名、昵称、收货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方式、付款账户、注册账号等。
买样人员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被抽样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 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十三条 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购买样品的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样品封条上注明抽样单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并由2名抽样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抽样单位印章。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规范填写网络抽样单(附件1),详细记录样品名称、类别、数量,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票据。
第十四条 食品网抽抽样无须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无须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也无须交付被抽样单位。由抽样单位自行填写完毕后签字盖章流转检验。
第十五条 样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退样或废样:
(一)抽样数量不满足检验规定要求;
(二)不在网络食品监督抽查任务范围内;
(三)样品状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四)其他不满足检验要求的。
第十六条 收到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若其中某批次产品满足检验及复检备份样品数量要求,则将该批次样品确定为所抽样品。
第十七条 非承检机构抽样的,抽样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抽样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至承检机构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十八条 对同一季度内同一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抽检不超过3批次,对同一季度内同一生产企业同一产品同一生产日期食品抽检不超过1次。
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检和为应对突发事件、上级部门或者政府指令等情况开展的食品网抽抽样,不适用前款规定。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四章 食品网抽检验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食品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承检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保证出具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准确,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留证,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实施食品网抽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因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检验项目未及时获得资质认定的,发现样品失效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检验,书面报告组织食品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检验时需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书面说明的样品,承检机构应主动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客服人员沟通,了解样品的真实属性和标签标识信息,选择适用的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并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书面说明过程进行留证。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妥善保管网络抽检样品。
检验结论合格,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存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存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五章 食品网抽结果报送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并按要求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完成检验结果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 小时内限时上报,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抽查考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填报的网络食品抽检数据质量。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网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六章 食品网抽核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区县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及时开展网络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复检申请、异议受理和核查处置工作。
负责异议或核查处置的区县局需要其他区县局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取证的区县局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结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区县局。对不予配合协助调查取证的区县局,组织开展异议或核查处置的区县局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进行协调。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复检和异议期间,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仍须采取暂停生产经营、下架封存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复检或异议审核后,应当将复检或异议受理情况以及异议审核结论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复检或者异议申请人,并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因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在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等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核查处置中发现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流入外省市,或者不合格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涉及外省市的,要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流入地和不合格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查请求,跟踪处置进展。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涉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整改,并组织必要的跟踪抽检。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章 食品网抽信息公示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地址链接等。如果是委托生产食品或进口食品的,还需要增加公布委托方名称和地址、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合格网络食品的查处情况,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的风险控制和落实整改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