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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老食品、保健品广告行为提示

2022-06-26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97 0
  为切实规范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广告市场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范围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广大消费者作以下提示:
  01 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广告。
  02 坚持广告行业主体责任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
  2.各广告发布单位要针对涉老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杜绝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杜绝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杜绝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
  3.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
  4.广告行业组织要积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促进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03 坚持理性消费谨防受骗
  1.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朋友们要正确健康养生,保持良好心态和平静情绪;合理饮食,保证营养均衡;适当、合理运动,增强体质;倡导理性消费,不盲目使用保健品。
2.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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