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可口可乐的并购行为,能不能获得足够的公信力与说明力,就在于这起事件到底能不能经过法律程序正义的考量,就得看反垄断法到底能不能为这个结果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这实际上就是审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关键落点。
备受公众关注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事件,终于有了结果。可口可乐的“联姻”美梦,在反垄断法的“利剑”挥斩之下破灭了。
商务部在3月18日宣布,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 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商务部也进行了阐述,比如,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并且会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明显增强,使其他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最终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他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这场并购事件,被无数公众视为中国反垄断法第一场大考。现在,答案出来了,最直接的结果,可以说是让无数人免于为民族品牌消失与国家经济安全担忧了。当然,审视这样的外资并购事件,本不应陷于狭隘的民族主义视角。令人欣慰的是,商务部的相关阐述表明,这是紧紧围绕市场竞秩序的维护,以反垄断法的标尺进行衡量界定。这当然既能体现市场与法治理性,也利于展示国家与民族的气度。
尽管把这起备受关注的对外资并购民族品牌事件真正引向了市场与法治的视角,本身已经是一种巨大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务部现在给出的答案,就不会经受各种争议与评判了。可以肯定的是,拒绝可口可乐的并购行为,能不能获得足够的公信力与说明力,在于这起事件到底能不能经过法律程序正义的考量,在于反垄断法到底能不能为这个结果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这实际上就是审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关键落点。
可以说,现在中国反垄断法第一场大考有了答案,它实际上也就庄严宣布,对跨国公司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并不是花架子。这样一来,反垄断法也就真正进入了国内外公司的视野。不必讳言,对这起并购事件的处理,如果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离开高超的法治技巧,都很容易遗留口实。
那么,现在自然就需要全面展示反垄断法拒绝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底气了。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由商务部具体运作的。此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理由是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那么,相关的制度文本到底能否为反垄断审查提供支撑呢?反垄断审查是一项涉及内容广泛、技术极其复杂的工作,并且需要通过相关事实、数据进行界定,这些都需要配套制度进行阐释,否则就难以具备足够的说服力。遗憾的是,目前商务部给出的法律依据与相关阐述,还是太过笼统与原则了。
事实上,此前有关《反垄断法》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并没有实施细则的批评,层出不穷。许多专家都强调,反垄断法里面那些宏大的法律语言表述与概念阐述,会让相关审查预留太多不确定的空间,使结果很难判定。3月17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也有文章称,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已向外界公布了五项由商务部起草的有关《反垄断法》的首批配套规章草案,其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09年3月25日,内容也恰好是由商务部负责执法的“经营者集中”领域。它本身也意味着,到目前为止,《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基本制度框架,仍然未能彻底构建完整。
在这样的语境下,商务部自然更应该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的裁决作出更多的法律解释,来消解可能招致的质疑。法治的公信力,从来都不是由某个判决结果来决定的,其关键就在于相关运行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正义,是否有足够的配套制度来支撑法律的运行。即便是在目前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语境下,相关部门也应该真正俯下身去,凭既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技巧,来传递法律的权威与公信。更重要的是,这件事也应该倒逼相关法律配套制度尽快完善,让反垄断法对任何垄断行为,都有说“不”的足够底气与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