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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护苗!郴州发布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2-06-08 郴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361 0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以假劣、违禁商品,或者以抽奖、低俗、色情、暴力等违反公序良俗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部署,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专项整治行动。截止到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736人次,检查校园及校园周边经营者2021家次、电子商务平台76个次、食品生产主体128户次,办理行政案件15件,查扣没收“低俗营销食品”8Kg,累计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42次。
  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权益,进一步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现将郴州市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4起如下:
  一、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育婴副食商店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2年5月7日,郴州市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武育婴副食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郴州市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武水监管所接投诉举报称临武育婴副食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临武育婴副食商店位于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锦山小区,距离城东小学15米,于2022年4月20日下午向未成年人销售易拉罐啤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违法向其销售烟酒,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案已列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好学习文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3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好学习文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元,没收“狗屎糖”15盒,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涌泉小学周边检查时发现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好学习文具店经营的一款名为“狗屎糖”的水果味水晶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狗屎糖”食品产品类型为果味型果冻,其标签突出标注“”三字,而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果味型果冻(混合口味)”则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醒目,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标签中还含有“吃狗屎糖走狗屎运”“恋爱成功了,考试通过了,比赛拿奖了…”等文字,容易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糖果造型及包装、标签标识具有明显恶搞低俗及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四、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县宇康副食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7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桂阳县宇康副食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45元,没收“素唐僧肉”73包,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桂阳县城南完小附近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桂阳县宇康副食商行销售的“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属无底线营销食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涉案食品73包。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品420包,已销售347包,销售价格为0.35元/包,涉案货值金额14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售卖用经典名著里的人物命名的“调味面制品”,是对经典名著的不尊重,属于恶搞、低俗营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通过本案的查办,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力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五、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星桥文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星桥文具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2年5月9日,北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行动中,在郴州市三完小周边检查时发现郴州市星桥文具店经营的一款名为“吃货奖大辣片”的调味面制品以及一款名为“金正旺斧头帮果味饮料”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易使人误解该食品的真实属性,属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些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本案当事人销售含暴力、不良诱导内容标签标识的食品,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利剑高悬”,督促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不进、不存、不销“无底线”食品,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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