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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通报“春雷行动2022”暨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05-01 德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873 0
  自“春雷行动2022”以及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扣总局和省局确定的查办重点,结合德阳辖区实际,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全市系统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价格收费、商标侵权等多个民生领域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现将典型案例通报,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站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1月20日,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站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2.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4日,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存在未经认证在“广汉大米”食品上标注有机认证标志、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和生产经营“汉中香米”“广汉大米”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将85吨“汉中香米”“广汉大米”进行翻装后标注虚假保质期,产品货值35.28万元。其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广汉大米”33吨,获利3.93万元。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粮食安全是国家的生命线,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抓好粮食安全底线,持续 “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要求,推动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走深走实。
  四、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与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的饮品、不合格产品及对获得荣誉作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31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销售与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的饮品、不合格产品及对获得荣誉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物品货值金额3.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4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内堆放有crazy bull狂夜®牛维生素能量型风味饮料,其外观与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包装装潢近似,涉案货值金额合计7.85万元;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中国投标AAA级企业”等8块荣誉牌匾,无法提供相应佐证文件,据当事人陈述,其以缴纳费用购买的方式获取上述荣誉称号。当事人另生产销售1120件“好梦加钙燕麦养生奶植物蛋白饮品”、900件“奶哈妮老酸奶”、1150件“睿奇加钙中老年无脂低糖乳味饮品”标注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待售的600件“胃加力乳酸菌乳味饮料”检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虚构荣誉等乱评比乱排序违法行为,不仅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完善竞争环境,使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八、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江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大米)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3月28日,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罗江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罗江区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正在进行加工活动。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1月7日被吊销,现为无证生产。涉案产品及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稻谷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未取得云南玉溪国家粮食储备库授权下私自使用印制有云南玉溪国家粮食储备库厂名、厂址相关信息进行包装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千家万户的健康,不可马虎。严厉查处粮食购销领域的违法行为是规范从生产、流通到餐桌全链条生产经营行为的突出表现,有利于维护粮食收购和流通秩序。
  十、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1日,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德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产品流水线上所生产的果冻上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22/03/01。同时,在当事人的成品库房内发现多个品种大量的果冻食品标识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03/01,合计2098件,货值金额共计2.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切断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深受未成年人喜爱的果冻流入市场,及时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加优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力震慑了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对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
  十一、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31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包装5540个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6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权利人的投诉,称德阳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0年7月,当事人为了扩大营收,委托德阳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鸡精,并向其提供了当事人自行设计的纸包装箱1075个和塑料包装袋5010个。上述鸡精两款包装外观上均印制有鸡头图形和底味、风味、香味、菜肴味型金字塔图形,与权利人拥有的商标相似,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截止案发,上述纸包装还剩余740个、塑料包装袋还剩余4800个,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0.9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保护好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能积极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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