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如果只顾眼前利益,放弃对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损人利己的行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它终将被淘汰出局。近期发生的几起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身无可非议。但由于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失灵难以避免,这意味着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并非总是与社会所期望的目标一致。鸡蛋中检出三聚氰胺成为一个最新案例。
在市场不完全条件下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发生冲突时,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所揭示的价值观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都做出肯定回答。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它保护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竞争谋求最大化利润的行为,但并不鼓励损人利己的极端利己主义行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仅应该履行社会义务,也就是企业应履行经济和法律责任,而且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的基础上还承担一个社会所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这一道德准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要讲道德,不能损人利己;二是企业除了履行经济责任以外,还须在可能的条件下为增进社会福利作出贡献。
其实,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追求利润最大化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由履行社会责任赢得社会信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企业的一种财富。许多精明的企业家发现,如果以欺诈行为去赚钱,到头来必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就容易获得社会的接受,企业及其它的产品和服务容易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更高的信任程度。这种良好的企业信誉对于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笔可观的无形资产,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增强企业持续的获利能力。
当然,在目前我国制度与市场双重不完善的条件下,还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来激励与约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首先是通过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市场环境以及完善各种必要的规制结构,明确企业与个人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与责任边界,在源头防范企业实施损害社会目标的损人利己行为;其次是构建一个包括政府监督部门、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在内的立体监控体系,让企业违背社会义务和责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道德行为尽早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最后是对企业损人利己行为的惩罚力度必须加大。不仅使无良企业得不到任何便宜,而且必须让它付出高昂的代价。
“问题鸡蛋”事件及三鹿奶粉事件给我国每个企业上了一课,那就是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只要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始终自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那么它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有可能做成一个百年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