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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7期)

   2022-04-0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740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83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814批次、不合格2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舟记潮牛火锅店使用的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慈溪市浒山铁氏面馆使用的餐具(勺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舟山市新城农耕餐厅使用的餐具(餐盘、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岱山港龙海产食品总汇销售的标称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舟山市新城五文钱卤味店使用的餐具(饭碗、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舟山市新城婷婷火锅店使用的餐具(生食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慈溪浒山华餐饭店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渝辣餐馆购进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舟山市新城枫林庄餐厅购进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浦江中心农贸市场周平会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宁波市镇海区城北其龙点心店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绍兴市上虞区巴虞餐厅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桐庐县分水镇立中年糕加工点生产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杭州俊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水磨年糕,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德清新市镇李冬散酒店销售的玉米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江山市道成素饼小作坊生产的长寿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宁波市鄞州中河小磊小吃店销售的红糖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其他污染物
 
  (一)江山德庄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缙云分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已消毒)、自消毒餐具(筷子)(已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江山市乐轩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常山徐财贵榨油厂生产的菜籽油,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杭州市拱墅区可诺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鳕鱼球,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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