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甘南州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公布202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3个:
案例一 举报违法来维权 铁拳出击保民生
【案情介绍】2021年3月9日,州市场监管局行政综合执法队接到匿名举报,称合作市某百货经销部涉嫌销售假酒。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合作市某百货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所销售的“剑南春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酒”、“五粮液1618酒”、“贵州茅台酒”(共计36瓶)初步确认涉嫌侵犯了商标注册权。随后,执法人员立即与厂家联系并立案调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鉴定,确认上述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经销部做以下处理:1、没收侵权“剑南春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酒”、“五粮液1618酒”、“贵州茅台酒”共计36瓶;2、处20000元罚款。
案例三 涉嫌销售病猪肉 依法核查并赔偿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5日,刘先生举报甘南州合作市东宏市场某商铺涉嫌销售病猪肉,肉片颜色发黄,有臭味,要求尽快查处。
【处理结果】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后,执法人员立刻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初步了解了案情,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该经营者票据齐全,属合格产品,由于量大滞销,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肉品出现味道。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要求退还举报人货款6300元并赔偿2700元,合计9000元。
案例四 查处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7日,投诉人杨先生在甘南州卓尼县某批发铺购买4瓶茅台酒,共支付12800元,后经厂家人员鉴定为假冒产品,要求退还货款。
【处理结果】卓尼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将店里销售的茅台酒依法进行了封存,并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委托鉴定书。2021年7月15日投诉人和商家共同查验有机码、批次后,现场进行了启封,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当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2瓶真品,2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调解,商家退还货款12800元,对假冒注册商标的2瓶贵州茅台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12315“诉转案”案源交办至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8月26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2瓶;3、罚款96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