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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一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求获法院支持

2022-01-14 鸡泽检察微信号 646 0
  近日,鸡泽县检察院收到了县法院送来的(2021)冀0431刑初129号许某、张某、贺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38400元惩罚性赔偿金全部上缴国库。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广大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鸡泽县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四个最严”标准,在办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中坚持“一案三查”工作方法,在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等情况。
  本案中许某、张某、贺某三被告在明知道销售壮阳类保健品对身体有害的情况下,仍然面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有毒物质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积极向被告人开展法律宣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积极交纳惩罚性赔偿金,并保证以后要合法经营,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鸡泽县检察院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向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县域内保健品销售门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违法行为。县市监局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排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635家、市场主体211家,发现隐患131个,整改消除隐患131个,立案33起,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处罚案25件。
  鸡泽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让制假售假者无处藏身,使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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