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七里河区华都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1月17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兰州市七里河区华都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五粮液”、“五粮春”等白酒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经生产厂家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58瓶,罚款2623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蒸蛋糕案
2021年6月9日,兰州市皋兰县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检报告,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兰州市皋兰县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蛋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20日),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皋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处50000元罚款,共计50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兰州市安宁凯文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
2021年1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宝迪大厦地下2层7#库房进行了检查,发现了经生产厂家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剑南春”、“滨河九粮液”等共计138瓶的酒类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安宁凯文商行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138瓶并处1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