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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

2021-12-06 仰韶法魂微信号 611 0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以来,杨某伙同王某从李某某处以每粒1元的价格购进无食品药品相关批文、非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美国金伟哥”“极品海狗”等640余粒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并在杨某经营的位于渑池县新市场的“枫林晚”成人用品店内以每粒10到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杨某、王某共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1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美国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200余粒。
  调查与判决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杨某、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款、危害性及被告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经查明,2020年11月以来至案发,杨某伙同王某从他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销售额为3000元。经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处方药,是国家禁止在食品或者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其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若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在脱离医生指导下服用还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杨某、王某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25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和裁判规则,对作为销售者的杨某、王某主张销售额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在追究杨某、王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销售额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后渑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王某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同时,在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自愿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部履行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该案的审理,为辖区内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有毒、有害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同时,本案也是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文:赵峰、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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