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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21-11-25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1065 0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切实整治群众身边食品安全问题,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对食品自动售货商的专项整治是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食品安全秩序的需要。通过专项整治,由市局统一协调各区局、分局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协作,以整治食品自动售货商散、乱、差问题为重点,抓好食品自动售货商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向日常监管和智慧监管转型,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经营行为。二是要集中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完善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整治行动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部署,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留余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11月19日开始至2021年12月20日结束,分排查摸底、专项行动、总结提升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食品自动售货机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自动售货机?
  答:自动售货机是一种根据投入钱币支付或者电子支付的机器设备。自动售货机是商业自动化的常用设备,它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能节省人力、方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零售形式,又被称为24小时营业的微型超市。
  问:食品自动售货机上需要公示哪些食品经营信息?
  答: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号、食品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编码和投诉电话及食品安全承诺等相关信息。
  问:食品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要求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相关要求贮存食品,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的管理,建立进销货台账。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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