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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

2021-10-09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21 0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近日,昆明官渡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9月24日,被告人应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商铺生产、销售生鸭肉,在生产中应某某用所购买的脂松香(工业用)对生鸭肉进行脱毛处理,后销售到昆明市区内、昆阳等地。2020年9月24日应某某被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脂松香(工业用)以及已用脂松香(工业用)脱毛的生鸭(半成品)88只。经调取相关证据,查实应某某销售用脂松香(工业用)脱毛生鸭的价款为47100元。
  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时判令其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71000元,并责令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官渡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生鲜食品时要注意观察商家的加工环境、加工方法,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要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官渡法院将继续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不断提升“办理一案、震慑一片、警示一方”的教育效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 | 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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