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领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日,对海东市平安区豫龙水产部销售的鲈鱼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标称第三方企业:江辉海鲜水产批发部,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412330458。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验,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东市平安区豫龙水产部立案调查。该水产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索要了该批次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为此,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经营户不再购进同种类、同批次的食品,切实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于2021年7月29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