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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中院宣判一消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9-06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617 0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生、王某四年三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生、王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共同赔偿销售假酒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并在《萍乡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将从被告人陈某生等人处进购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洋河海之蓝等白酒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黄某兵、邬某兰、彭某清等人,共计销售总额515576元。另外,2020年1月7日,公安民警在陈某生租用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的仓库中起获假冒国窖1573、五粮液、酒鬼酒、飞天茅台、剑南春等白酒的外包装、配件、防伪标识、空瓶、说明书、合格证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8268个;在陈某生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的家中起获假冒茅台酒包装带200条;2020年1月8日,公安民警依法查扣陈军某生进购的由韵达快递承运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包装芯片40件合计240片。综上,共计查扣陈某生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38708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生、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均超过二十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生销售伪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超过一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陈某生应当数罪并罚。陈某生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陈某生、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共同赔偿销售假酒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1546728元。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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