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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08-19 河北省商务厅 537 0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省级肉类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省级肉类储备,是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进行的肉类储备,采取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两种方式,实行常年储备、企业承储、定期轮换制度。从事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监督、公检、承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框架和内容
  办法列十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省级肉类储备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要求,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订目的、适用对象、储备方式、质量安全、储备补贴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明确职责管理部门、第三方公检单位和承储企业职责分工。
  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依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等相关要求,明确承储企业、肉类储备冷库、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应满足的条件。明确承储企业确认方式,以招标方式安排承储任务的,依据招标结果确认承储企业。以其它方式确认企业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符合条件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商务厅,列入《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企业备选名录库》,从名录库中选择企业安排承储任务。
  第四章入储管理。主要明确入储条件和要求。包括签订承储协议、生猪活体计重方式、冻肉品类要求、入储检验、监督检查验收等。
  第五章在储管理。主要明确省级肉类储备企业应建立的储备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储备台账、悬挂标识牌、确保储备安全等具体要求。
  第六章轮换管理。主要明确储备肉类轮换要求。在储冻肉储存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以加工生产日期起算),在栏储备育肥猪应按育肥期轮换。同时,承储企业应制订轮换计划,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省级肉类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加强储备监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公检单位每年安排两次省级肉类储备公检,对储备数量、质量、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检,出具公检结果报告,对公检结果负责。承储企业于每月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月储备情况,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季度向省商务厅报送日常监管和企业承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章动用管理。主要明确省级肉类储备的动用权、动用条件、质量要求、组织运送、结算方式及补储等相关要求。
  第九章责任管理。主要明确承储企业、公检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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