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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2021年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通报

   2021-08-18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110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存在的隐患,全面整治生产、流通、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紧盯重点场所,严格落实管行业管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对标国家及省市最新要求,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和“闭环管理”,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南江县南江镇琪皓蜀大侠火锅店(沈琪皓)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案情介绍: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清溪路城东段319号虹景花园小区二楼的琪皓蜀大侠火锅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标示“FISH STICK”(以下简称蟹柳)的产品1箱零19袋;标示“阿兰那”(以下简称牛肚)的产品2箱零2件;标示“Anglo”(以下简称牛肉)的产品1箱零8件;标示“Genuinely Better? BEEF”(以下简称肥牛)的产品1箱;标示“冻巴沙鱼片(精修带皮)”(以下简称巴沙鱼)的产品2箱;标示“精品机洗头”(以下简称鱿鱼)的产品2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检验或检疫证明、进口食品通关单、合法采购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应资料。经调查证实,上述涉案产品“蟹柳”“牛肚”“牛肉”“肥牛”“巴沙鱼”“鱿鱼”是当事人部分火锅菜品的主要食材,分别制作成“蟹柳”“五香牛肚条”“巴蜀麻辣牛肉”“贵妃牛肉”“精品花雕鱼片”“鲜鱿鱼”等菜品在店内进行销售,涉案进口食品货值金额7347.5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品规批次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产品合格资料,同时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也不能提供采购、经营、加工食品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且未对涉案品规批次产品的采购验收和出库销售情况进行记录。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对食品进货查验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冷链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参照《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知》(2020年第3号)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从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和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巴州区红江水产冷冻销售部(肖军)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案情介绍: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区南门市场负一楼13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箱体正面标有“SCORBEEF”,箱体侧面标有“FROZEN BEEF OX OFFALS-OMASSUM UNB,BRASIL 778 SIF,BEST BEFORE DATE VALIDADE:06/05/2021,NET WEIGHT PESO LIQUIDO 20.00kg”等字样的产品3箱,该产品标签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称该产品为“千层肚”。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前述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前述产品的购进台账、供货商资质、报废待处理登记台账等材料。上述产品与其他合格产品放在冰柜内,也未做不合格产品标记,周边也未见有退货等字样。经调查证实,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经本局登记备案,持有《巴中市巴州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购进上述产品,购进数量为3箱,购进价格为1080.00元/箱,市场销售零售价格为35-40元/斤不等,整箱销售价格为1280元/箱,上述3箱产品货值金额为3840.00元。因产品进购后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恩阳区玉山镇红景天火锅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冷链食品案
 
  案情介绍: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冰柜内摆放的“火锅食材”1 袋、“乐港精选鸭胗”2 袋,其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涉案产品“乐港精选鸭胗”外包装标注内容有:“产品标准:GB16869-2005,净含量:1000ɡ,保存方法:-18℃以下冷藏,保质期:18 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处,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昌乐县红河镇红河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鲁3833014443 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火锅食材”外包装标注内容有:“鼎宏火锅食材,配料表,食用方法,执行标准:SB/T10379-2012、GB2726-2017,生产许可证:SC11151090100072,贮藏方式:本品冷藏于-18℃,净含量:5 千克,保质期:6 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处,制造商:四川天添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强镇天星坝村,委托商:成都市鼎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安靖物流园海霸王水产区,配料表”等内容。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在仪陇县新政镇海老冷冻食品经营部以25 元/袋的价格购进由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乐港精选鸭胗”2 袋,以30 元/袋的价格购进由四川天添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食材”1 袋,共计支付货款80 元,而后在其店内销售,涉案货值金额8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乐港精选鸭胗”2 袋、“火锅食材”1 袋和处罚款人民币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恩阳区水岸火锅收购、加工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渔获物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27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巴中市恩阳区水岸火锅监督检查查明,恩阳区水岸火锅从恩阳区石城“张打渔子”处以200.00元/kg单价购进“石板条”0.4kg;同日从邓杰(微信号为“d18160110725”、微信名为“8.号”)处以200.00元/kg单价购进“石板条”1.25kg,而后在其经营场所内以300.00元/kg单价进行加工销售。截至2021年5月28日检查当天,上述“石板条”剩余1.65kg,货值金额495.00元。賡即,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水产渔政局鉴定,巴中市恩阳区水产渔政局出具《关于巴中市恩阳区“水岸火锅店”经营石板条鱼的说明》,证实恩阳区水岸火锅收购的上述“石板条”在巴中市、恩阳区无人工养殖。同时,据邓杰陈述其销售的“石板条”系本人在平昌县兰草镇的小河里面垂钓所得。综上,恩阳区水岸火锅收购的“石板条”应认定为天然渔业资源的渔获物。为响应长江禁捕放殖养渔要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区公安局、区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石板条”还河放流。
 
  处理结果:当事人收购、加工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11倍罚款5445元的行政处罚。
 
  五、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恩阳区两家茶楼拒不执行紧急状态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近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区内茶楼实施现场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处茶楼经营场所包间内分别有3桌12人,2桌8人正在打麻将,均未佩戴口罩及落实其他的防疫措施。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已告知政府公告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及《巴中市恩阳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31号)》第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交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此案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六、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平昌县随缘冷冻视频经营部(陈俊杰)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介绍: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随缘冷冻视频经营部(陈俊杰)检查时,在该经营部冷库1层右侧发现有:(1)冷冻前脚,净重:20㎏/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9日,有效期2021年10月28日,数量21件,产地:加拿大;(2)冻猪舌,净重10㎏/件,生产日期:2019年5月16日,有效期2021年5月16日,数量:6件,产地:意大利。在该冷库二层发现有:冷冻猪前脚,净重13.6㎏/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的22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的48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4日的28年,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的4件。当事人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处理结果:当事人购进进口冷链食品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供货方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此案平昌县公安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七、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平昌县傅林销售“三无”口罩机案
 
  案情介绍: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投诉称:“平昌县傅林销售全自动平面口罩机一台,合同中约定所购设备为正规渠道销售的货,为全新设备,但该套口罩机运至我公司厂房后发现该套设备非全新产品、无商标、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该设备涉嫌属于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賡即,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昌县电子商贸产业园大宁社区东城物流园2栋3层8号的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购进全自动平面口罩机进行检查,发现投诉的事实属实,当事人傅林涉嫌销售“三无”设备口罩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三无”口罩机120000元,违法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平昌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正在进一步立案调查中。
 
  八、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文华分店经营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介绍:近期,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药品部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在四川省南江县侯家镇侯家梁街92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于2019年10月30日办理个体《营业执照》,2020年01月06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对其经营的部分药品明码标价,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故不能计算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通江县诺水河镇丽霞酒楼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天然水域鱼类品种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20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大厅后靠厨房操作间的冷藏柜从上至下第一层发现鲢鱼1条,0.22kg;斑鱼子3条,0.14kg;黄辣丁11条,0.14kg,疑似野生鱼(鱼名称由当事人现场陈述)。2021年5月2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江县水产学会鉴定,于当日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表》,内容为:疑似野生鱼品种及数量:桃花斑(斑鱼子)3尾0.14千克,黄辣丁11尾0.14千克,小口鲶1尾0.22千克,合计15尾0.5千克;鉴定结果: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0日针对于诺水河镇丽霞酒店查获的疑似野生鱼的送样鱼类是长江流域通江段常见品种、外观体态及其他特征与天然水域鱼类完全相符合,属于天然水域鱼类品种。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在诺水河镇街以每千克120.00元的价格购进桃花斑(斑鱼子)、黄辣丁、小口鲶共计1千克,自行处理后放置在冷藏柜中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240.00元,货值金额12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并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天然水域鱼类(桃花斑3尾0.14千克,黄辣丁11尾0.14千克,小口鲶1尾0.22千克)0.5千克和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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