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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赔偿遭法院驳回 莫让“假打”抹黑“打假”

2021-07-26 江苏法院网 413 0
  在电商创新和消费升级的双重作用下,网络购物早已成为人们消费的新常态,而借“打假”牟取利益的恶意“职业打假人”也将战场从从线下扩张到了线上。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知假买假”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先后两次购入300余斤零食
  阿虎在网上一家土特产店购买零食青豆笋丝,在第一次购买的150份青豆笋丝到货后次日,阿虎又回购了160份,两次共计购买了310斤青豆笋丝。第二次收货后不到半小时,阿虎就联系商家表示青豆笋丝属于坚果和籽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梨酸钾”不允许在坚果和籽类食品中使用。
  阿虎称“我买这么多是为了置办年货,家里人喜欢吃,也准备给亲戚朋友送点。可吃过之后,家里人身体就不舒服。”商家则称产品从正规厂商处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沟通协商未果,阿虎便将该土特产店诉至法院,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商家返还购物款并赔偿30783元。
  “虽然原告声称是置办年货,但青豆笋丝作为零食,在短时间内直接购进300余斤显然过多了。”商家认为阿虎是职业打假人,通过滥用消费者权益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无权主张《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成争议焦点
  经查明,该土特产店中的青豆笋丝属于熟制豆类,制作时青豆与笋丝分开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带入原则”,笋丝中可以添加山梨酸钾,本案原告阿虎所说的“山梨酸钾”在制作青豆时并未使用,仅在腌制笋干时使用,添加量也在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内。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青豆笋丝中山梨酸钾的添加不符合“带入原则”的相关情形。因此,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知假买假”非适格消费者
  本案中,原告阿虎在短时间内购买300余斤的青豆笋丝,远远超过了作为一个一般消费者所需要购买的量。其次,原告分两次购买青豆笋丝,第一次购买后未提出异议反而购买了数量更多的产品,但在第二次收货后半小时内即联系商家并援引大量相对专业性的规定来与被告沟通,表示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另外,原告在与商家沟通协商时,多次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性规定,并告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明显超出了正当主体沟通的一般情形。综上,本案原告阿虎为非适格消费者。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职业打假”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专门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索取赔偿,违背了诚信原则以及社会公德,已无最初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而商家坚守诚信、规范经营,才是规避“职业打假者”的关键。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但不要像本案中的阿虎那样“走偏了”,莫让“假打”抹黑“打假”。(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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