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安某、曹某、孟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同时法院还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8年6月,被告人曹某、安某从孟某处以每粒3元价格购进“每粒坚”、“一粒爽”、“金牌玛卡”等口服性保健品600粒,在蛟河市白石山镇内二人合伙经营的无人售货保健用品商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一千余元。经鉴定,“每粒坚”、“一粒爽”、“金牌玛卡”等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曹某、孟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从轻判决。
任何经商活动都需要守法经营,依规致富,否则必将适得其反。三名被告人为了快速赚钱不惜铤而走险,到头来不仅没有致富,反倒是赔了钱,获了刑,也是作茧自缚,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