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连续破获3起“毒包子”案件,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制作包子等面制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含铝添加剂,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6月18日食药环侦支队接群众举报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胡某经营的灌汤包店内销售的包子存在质量问题,食药环侦支队联合睢阳分局依法对其店内销售的小笼包、大包子、水煎包取样,经检测小笼包(蒸包)、大包子、水煎包铝含量均不合格。
6月21日,食药环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谢某经营的胡辣汤店出售的煎包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接到举报后,食药环侦支队立即联合睢阳分局对该店煎包进行取样,经检测该店销售的煎包存在铝残留。
6月26日,食药环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任某早餐店内销售的包子有质量问题。食药环侦支队联合睢阳分局立即对该店销售的包子取样,经检测该包子铝的残留量不合格。
食品安全无小事。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商丘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出发,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群众“舌尖上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铲除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土壤,牢牢守护群众“舌尖安全”和“餐桌安全”。上述3起案件侦破,有效打击了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