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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查获一起销售无合法来源燕窝案

2021-07-05 温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352 0
  燕窝,自古以来就是名贵的营养品,可是,价值60万的燕窝竟被这对夫妻藏在了地下室!
  近日,温州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燕窝案,当事人累计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燕窝约52公斤,货值超60万。
  根据群众举报,温州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兴所和执法大队迅速部署,分组开展行动。一组执法人员对店内显眼处展柜上摆放的燕窝进行检查,查验燕窝进货票据及溯源码;一组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其店内一地下室,并在地下室发现大量印有马来西亚兽医局图标字样的标签和塑料包装盒,随后又在地下室冷藏柜内发现数箱燕窝。原来当事人摆在店内货柜上的几盒燕窝是正规途径购进的有中检溯源二维码的燕窝,一方面用应付市监部门检查,二来给消费者展示其“正规”渠道,背地里则是销售无合法来源、无溯源码的燕窝,属于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经过现场清点,现场查获的燕窝共计6.5公斤。
  由于当事人潘某夫妇否认其经营者身份,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照片及其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系统最终确认经营者的身份。随后执法人员联系银行及快递公司协助调查,花费数天时间加班加点对银行信息、快递信息进行逐一比对,梳理百条清单,最终确认了当事人的销售数据。潘某夫妇无法提供燕窝的合法来源证明,并承认燕窝上的标签为自制假标签,用于燕窝的包装。
  经调查,潘某夫妇自2019年以来,通过微信联系上家从马来西亚上家处大量订购燕窝,由上家将无合法来源的燕窝发往国内,再通过国内邮寄方式进行转运,随后通过线下门店以及线上微商的销售模式将这些无合法来源的燕窝销往全国各地。目前已查证销售燕窝约52公斤,货值超过60万元,案件具体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散装燕窝再入境前应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时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正常通关手续缴纳税费、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入境,同时进口燕窝在国内市场流通必须附带有相关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以保证燕窝的来源合法。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燕窝等产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合格证等信息,以免购买产品出现问题,影响消费者健康,例如无合法来源的燕窝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审批认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出现在了大众的购物车中。但与此同时,走私行为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反走私形势较为严峻。
  特别是在疫情侵袭全球的情况下,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就是守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钢铁长城。购买拥有报关单、检疫证明,乃至核酸检测证明、冷链溯源码等全套齐全的合法进口来源凭证的商品,才能确保不让商品变成“次品”、“毒品”,让自己享受放心满意的消费体验。
  相关法规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节选: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但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查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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