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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农产品初级加工厂适用的特定原料类别和加工产品及其加工方式

2021-06-15 海关总署 426 0
  2021年6月4日,台湾地区“农委会”发布农粮字第1101073337A号通知,修订《农产品初级加工厂适用的特定原料类别和加工产品及其加工方式》。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农粮类初级加工厂适用的原料类别(果蔬、菌菇、杂粮、咖啡、花茶、食用花卉等16大类,具体要求为:原料应为主管部门认定的传统性食品原料、或在可于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清单、或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览表”中,同时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卫生标准)、加工产品形式(干制品、粉类、茶包等)以及加工方式(干燥、打粉、碾压、焙炒);
  (2)规定了水产类初级加工厂适用的原料类别(台湾产养殖鱼类、贝类、虾蟹类等6类)、加工产品形式(冷冻冷藏鱼类、贝类等产品)以及加工方式(分级、分切、烫煮、成熟、干燥等)。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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