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销售假冒品牌食品
2020年12月,郭某某、蔡某某经商议,由郭某某从上线许某某(未到案)处购买假冒某些知名品牌的调和油、花生油、鸡精调味料等商品,蔡某某再加价销售给在长汀县做批发生意的韩某某、杨某某夫妇。
韩某某、杨某某明知假冒商品仍然加价销售给陈某某及其他散户,陈某某明知假冒商品亦加价进行销售。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五名被告人通过加价销售假冒品牌的食用油和鸡精,分别从中获利1万余元。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蔡某某、韩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郭某某涉案金额13.8万余元(其中尚未销售部分1万余元)、被告人蔡某某涉案金额13.7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涉案金额15万余元(其中尚未销售部分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10.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五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部分被告人销售未遂(部分)、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