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省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嘉祥华洋食品经销店经营的牛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440336353;鱼台县青田联华购物广场张黄店经营的牛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440336354;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和经营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263330880;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经营的标称日照市岚山锦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2批次即食海蜇丝,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20000000005132396、GC20000000650832880,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嘉祥华洋食品经销店经营的牛肉
2020年11月11日,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嘉祥华洋食品经销店经营的牛肉(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合格。
2020年12月1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嘉祥华洋食品经销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经销店立即召回该批次食品。
嘉祥华洋食品经销店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2021年1月1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二、鱼台县青田联华购物广场张黄店经营的牛肉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鱼台县青田联华购物广场张黄店经营的牛肉(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合格。
2020年12月1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鱼台县青田联华购物广场张黄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经销店立即召回该批次食品。
鱼台县青田联华购物广场张黄店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移交公安机关。
三、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和经营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
2020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对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和经营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生产日期:2020年8月30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2020年12月3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监罚〔2020〕403号。
按照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经营的标称日照市岚山锦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2批次即食海蜇丝
2020年10月24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经营的即食海蜇丝(生产日期:2020年9月24日)进行监督抽检(网抽)。经检验,该批次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2020年11月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经营的即食海蜇丝(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日)进行监督抽检(网抽)。经检验,该批次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一)经营环节
2020年11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被抽样单位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三河雅居11号网点的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发现该注册地址实为胶州市翰墨博文校外托管班。执法人员现场联系小区物业经理,物业证实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三河雅居11号网点即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三河雅居A8号楼11号网点,经营者只有胶州市翰墨博文校外托管班非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
经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注册地址三河雅居11号网点实际经营单位为“胶州市翰墨博文校外托管班”,多次拨打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负责人电话均无法接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因无实际经营地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将列异函告“淘宝”经营平台。
(二)生产环节
2020年11月23日和2021年2月9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将两份不合格报告送达日照市岚山锦河食品加工厂,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经企业原因排查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菌落总数指标易受环境影响发生变化,且该案所抽检的样品系通过网购抽样,样品经过较长时间的物流运输,无法确定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食品的储存条件,故不能确定菌落总数不合格发生在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哪个环节。又因对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即食海蜇丝经日照市岚山锦河食品加工厂出厂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合格,故日照市岚山锦河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食海蜇丝)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