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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期(总第287期)

2021-03-23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78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和速冻食品共13大类食品91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 潍坊市奎文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银座商城销售的菠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 德州市德城区蒋府四合院饭店销售的生鸡肉,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州市德城区蒋府四合院饭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临清市黑庄市场蔡老七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和灭蝇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莱阳市龙旺庄建国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淄博市张店区张店鲁中蔬菜批发市场张仁生生猪肉经营部销售的来自淄川区双杨镇中心屠宰场的商品猪猪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扒山批发市场陈富明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 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俊涵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 ) 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俊涵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 枣庄市市中区鲁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任连侠销售的芹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 ) 东营市东营区鑫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孙庆磊销售的普通白菜(小白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 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蔬菜批发市场吴桂信销售的豇豆,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二) 诸城市亚霏水产品超市销售的海鲈鱼,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城市亚霏水产品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三)德州市夏津县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夏津店销售的烟台富士苹果,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四)德州市夏津县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夏津店销售的多宝鱼(海水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济宁市梁山县铭扬德馨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东营市广饶县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广饶店销售的豆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青岛市李沧区众旺兴超市销售的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品臻鲜奶吧销售的酸奶,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东营市垦利县东营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日照市东港区荷疃农贸市场范玉雷销售的芹菜,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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