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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生产日期挑战“舌尖安全”,不满处罚状告政府,判了!

2021-03-18 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号 438 0
  做食品企业就要做良心企业,若利字当头,置法律与人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一企业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行政处罚,企业不满处罚“过重”,状告行政机关。这处罚,真的重了吗?
  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以全媒体直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怡和公司(化名)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庭审同步进行了网络全媒体直播,4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直播持续近两个小时,近1000万网友在线观看。
  本案由上海闵行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李国泉担任审判长,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局长陆峰、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局长潘琼分别作为两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为免“损失”,
  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
  产品过期,无法出售。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成本损失,怡和公司决定在食品生产日期上作文章。公司将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出生日期”加以改动,从而达到可售标准。
  自2019年8月1日起,怡和公司通过先用清洗剂擦掉原生产日期,再用喷码机重新喷码的方式,陆续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生产日期予以篡改。
  行政机关查处,
  吊没罚齐上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怡和公司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
  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当场查实怡和公司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经查,怡和公司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56元。截止案发,怡和公司销售了篡改生产日期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案发后,该批产品被全部召回。
  2020年6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怡和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怡和公司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怡和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其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301万余元、没收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及违法生产使用工具、设备。
  不满处罚对簿公堂,
  “过重”与否针锋相对
  怡和公司不服处罚结果,向松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0月30日,松江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怡和公司仍不服,遂诉至上海闵行法院。
  不服理由:处罚过重!
  处罚真的太重了吗?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己见,展开了激烈交锋。
  原告怡和公司诉称: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
  原告认为,其积极配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主动提供了生产记录、产品包装规格、销售订单等涉案相关文件,主动召回流向经销商处的涉案产品,无任何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未全面适用我国及上海市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规定、意见等,对原告进行超过货值17倍的罚款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明显不当。故起诉要求撤销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行政处罚决定及松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辩称:危害性大、主观故意明显,罚当其责。
  原告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部分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达177081.56元,且原告对于篡改生产日期以延长产品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综合考量原告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另,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适格,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松江区政府辩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松江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且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对实施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之行为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是否适当。
  ·从涉案产品的风险性来看
  涉案产品系肉制品,属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高风险食品范围,近一半的涉案产品在篡改时就已经过期,其余的涉案产品也已临近保质期。现原告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
  ·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销售渠道来看
  涉案产品共计6000余包,货值金额达177081.56元,并已销售54包产品,且涉案产品多销往商超,销售渠道较广,客户群具有不确定性,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性较大。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
  原告作为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知如实标明产品生产日期的重要性,但却为了延长积压库存产品的保质期以便销售,多次大量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谋利的主观故意。
  ·从处罚结果的形成和处罚力度来看
  原告虽然及时召回已售涉案产品,但该召回行为并非主动实施,而是案发后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实施的,是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才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鉴于原告有从重处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后,根据原告的主要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此外,被告松江区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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