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涂改生产日期的方式,销售已过期和临近过期食品。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6月29日对该起案件做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毛某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公告期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王某某、毛某某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作出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各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庭审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