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非法销售“海丝螺”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2018年7月18日,六横市场监管分局发现蛟头某餐饮店内存有“海丝螺”6.45千克。经查,自2018年5月起,贺某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内以60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海丝螺”,截止案发,累计销售7份,所售“海丝螺”即织纹螺。
2020年1月3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开展诉前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要求贺某承担下列民事责任:支付销售额价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200元,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贺某当场表示自愿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求。
【案例提供单位】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某大酒店涉疫餐饮退订纠纷案
陈先生于2020年春节前在普陀区某大酒店预定了年三十中、晚餐,使用银行卡支付了押金3万元。后因疫情严重,陈先生与酒店协商退款未果,投诉至普陀区消保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和我市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实际,普陀区消保委认为,发生疫情属不可抗力,同时舟山市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已发布通告,禁止大型聚餐活动。
经调解,酒店方同意陈先生退回押金,但需陈先生承担150元银行卡刷卡扣点费用,陈先生表示接受。当日陈先生收到了酒店方退款共计29850元。
【案例提供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张某违法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2020年6月19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某餐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张某嫌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同日,对张某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张某将“盒装纸巾”以2元/盒的售价添加到某点餐软件内的“必选商品”品类下,通过点餐软件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销售,并不可被消费者自主删除。至案发,当事人通过点餐软件销售上述“盒装纸巾”共计7443盒,违法所得共计372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提供单位】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某酒店管理公司售卖海鲜短斤缺两案
2020年8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朱家尖从事餐饮服务的某酒店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时,用标准砝码对该公司用于海鲜商品称重的电子秤进行复称,发现复称重量值明显少于当事人记录的结算重量值,当事人涉嫌在售卖海鲜时夸大海鲜的重量。
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被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在销售海鲜时通过夸大所提供商品的数量,从而获取超额违法利益的情况属实。
2020年9月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提供单位】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某母婴店以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虚假宣传案
2020年5月15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六横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六横某母婴店以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欺骗消费者”。该局第一时间启动“诉转案”机制,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明,2020年2月6日,消费者王先生通过微信向该母婴店经营者胡某某咨询是否有深度水解奶粉,胡某某回复发送了实为蛋白固体饮料的“400克宝适宝乐爱+特益优安敏”产品图片。王先生便购买了产品用于喂养婴儿。胡某某对商品性能、功能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属实,违法所得74.5元。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六横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如下:一是没收违法所得74.5元;二是处罚款50000元。
【案例提供单位】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