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种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某成人用品店,多次向他人销售“诺贝尔”、“鲨鱼伟哥”等保健食品,并在其店内搜查出待销售的保健食品15类53盒。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内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种某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掺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销售牟利,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市中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主流媒体上向相关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该判决已生效,民事责任均已履行完毕。
这系今年以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为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所办理的第二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显示了检察机关严惩犯罪、维护公益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