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局(办、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山东省家畜配种站点管理暂行办法》(鲁牧生字[2001]8号)、《山东省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鲁牧生字[2001]18号)、《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鲁牧医字[2003]54号)、《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牧饲工字[2000]01号)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文件。由其分别设定的家畜配种经营许可、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认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停止实施。
请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畜牧系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依法治牧进程。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